裁判文书详情

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恋爱,于1990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很少回家,所得收入也自己使用,家庭成员从不见分文,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在公告期内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2、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17日生育长子孟*,1998年8月3日生育次子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后被告外出务工,回家较少。

审理中,原告称双方已分居生活二年多时间,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有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对家庭关心不够,引起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消除误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已二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