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蒙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携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达四年之久,去向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为支持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供庭审质证:

1、结婚证和户口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

2、独山县*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实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和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具备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期间认识自由恋爱,2002年6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4月8日生育儿子,取名吴某1,2010年11月18日生育女儿,取名吴*,女儿满月后当年年底被告带小孩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现在随原告生活的小孩吴*1由原告抚养。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其中小孩吴*2亦去向不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也不能查清,今后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离婚。

二、婚生子吴*1由原告吴*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