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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13日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因当年原告年幼无知,任凭父母安排,婚后方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原告常因家庭及生活琐事遭受被告辱骂、殴打,为了两个孩子,原告一忍再忍,为了躲避被告的暴力,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已达六年多时间,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目前被告正在建房,孩子也快结婚了,2010年以前双方感情还好,后原告外出打工感情才开始变冷淡的,双方没有矛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李*,现已外出务工,2000年7月10日生育次子李某杨,现在独*万中学读初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及生活琐事争吵不睦,2008年后原告外出务工,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回家次数较少,2012年后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及生活琐事争吵不睦,原告遂于2012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次子现就读初中,且一直与被告生活多年,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李某杨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教育费用的支出情况,以原告每月支付400元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次子李*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孟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儿子李*生活费、教育费400元,直至李*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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