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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蒙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未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6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供庭审质证:

1、户口簿,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

2、独山县*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实原、被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及被告于199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和提供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父亲周某某进行了调查,周*证实被告外出去向不明近二十年之久。

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具备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长子白*1、次子白*2,均已成年。1996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自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75年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关系。《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据此,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调解,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能查清,今后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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