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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蒙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供庭审质证: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2、黄*证明,用以证实双方因为矛盾于2007年3月协商退婚事宜,原告已退还被告各种礼金5588元

3、英德市英红镇云岭街志光苗圃场证明,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分居,一直在该苗圃场打工。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和提供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父亲蒙*进行了调查,被告之父称被告外出务工去向不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具备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为矛盾于2007年3月协商退婚事宜,原告已退还被告各种礼金5588元,双方分居至今,未生育小孩,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后协商退婚,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能查清,今后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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