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吴**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戴*2015年度5月至12月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并将坐落于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3号7幢14单元102室廉租住房一套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所有,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吴*已按照判决内容将该案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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