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戴*2015年度5月至12月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并将坐落于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3号7幢14单元102室廉租住房一套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所有,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吴*已按照判决内容将该案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