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2010)峨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李*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权利人欧*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小孩抚养费2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执行三件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李*的案件,分别为(2011)峨法执字第7号、(2012)峨法执字第52号和(2014)峨法执字第3号,在执行(2011)峨法执字第7号案件过程中,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欧*提供的被执行人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的工资发放帐户予以冻结,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李*除工资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欧*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峨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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