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冯**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峨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三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峨山*办事处桂峰路39号桂峰商贸城1幢1单元8层804室房屋一套、40寸海信电视机一台、海信电冰箱一台、大床一张、小床一张、布沙发一组(3个)、热水器一个、茶机一个、电视柜一个、两门衣柜一个、饮水机一台、车牌号15015女士电动摩托车一辆归原告王*所有。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协助办理峨山*办事处桂峰路39号桂峰商贸城1幢1单元8层804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峨山*人民法院(2015)峨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坐落于峨山*办事处桂峰路39号桂峰商贸城1幢1单元8层804室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所有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