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岳*与被执行人董*离婚纠纷一案,通*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岳*补偿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因本案与(2015)通执字第451号一案互有给付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案子相互抵扣后,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7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