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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亚*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相识,1992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自从原告生育女孩后,到现在20多年,原被告天天打闹,性格不和,感情更不和,被告也承认双方已经有2年多没在一起过,为了大家最好还是分开过,女儿跟原告。原告确实难以忍受被告的折磨虐待,只有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孩念某某随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念*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从年轻时候自由恋爱到结婚生子至今都是真心实意、感情深厚、呵护有加,并负有家庭责任心的对待对方、子女及家庭。哪个家庭没有小吵小闹,但不至于像原告所诉的那样天天打闹,其它所诉都是原告胡编乱扯的,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是有感情、有爱的。答辩人与原告结婚相处20多年从没有说过过头及伤害她的过分的话,而原告动不动就说“不过了”、“离婚”以及其它更伤人、更过分的话,答辩人都不放在心上,迁就、忍受、包容原告。二十多年来答辩人没有做过对不起原告的事,不嫖不赌不吸毒,勤俭节约、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做合格家长。原告要离婚,是对这个家庭不负责任,连孩子也不顾及,答辩人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过错及严重的问题。答辩人对原告及家庭是不离不弃、忠心不二、尽职尽责的。原告闹到这个地步,答辩人也不怪她,答辩人迁就原谅她,毕竟答辩人对原告是有感情、有爱的。所以,答辩人坚持不离婚,答辩人不想给孩子孤独可怜的心灵带来更多更大的伤害,只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答辩人希望能和原告和睦相处,共同把家庭操持好,把孩子抚养成健康优秀的国家有用人才,过好我们的后半生。答辩人保证在后半生对原告及家人更好,更呵护有加并给予更多的爱。请求法官从保护老年人婚姻角度为双方做好调解。

庭审中,原告周某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双方于1992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照片一张,用于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

4、光盘(录音)一张,用于证实双方两年多没有在一起生活,感情破裂。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念*对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是在气头上讲的话,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均无异议,且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89年8月相识,1992年12月2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4年1月1日生育女儿念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念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在2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体贴,双方还是有和好生活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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