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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孔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念江*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1998年1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8年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子女。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交往了解,感情基础差,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思想不能统一,结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性格暴躁,缺乏责任心,为此经常吵闹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孔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家中绝大部分农活由我承担,双方是吵闹过,但诉状中夸大其词的成分多,我父亲自2012年以来,遭受家中许多变故,病情日益严重,现卧病在床,家里欠了很多债务,又缺乏劳动人员,综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为了父亲能够安度晚年,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庭审中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合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月14日按农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1998年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0年1月4日生育长女孔*甲,2004年10月7日生育次子孔*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子女。现在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仍有和好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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