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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