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法院依法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陈*字第00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