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和好。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