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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4年5月17日,原告张*、被告冯*在托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冯宇泽。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冯*结婚没一个月就和别的女人有染。女人的电话、短信常会打到家里,也时常半夜不回家或夜不归宿。被告冯*对孩子没有一点责任心,平时一进家门就抱着手机玩,从没给孩子买过一件衣服,不但不过问孩子的学习,而且在孩子学习的时候,被告冯*还坐在背后把电视机的声音放得大大的。孩子从7岁起自己一个人在家做饭吃。夏天原告张*在广场上摆跳跳床赚钱有五年了,每天晚上忙到十一点都吃不上饭。原告张*产后风病了三年,被告冯*也不给原告张*做饭,原告张*冬天穿着棉袄、棉裤带着手套做饭,这么多年都是这样熬过来的。被告冯*人也靠不住,钱也靠不住,因为感情破裂,原告张*对被告冯*没有一点好感,所以半年不愿意和被告冯*在一起,被告冯*常逼迫原告张*,害得原告张*几次心脏病复发,还有一次差点捂死原告张*,原告张*在李*医院抢救了几个小时。2015年春节前,原告张*、被告冯*在家中打架,原告张*拿盆泼了被告冯*一身水,被告冯*起来狠狠地打了原告张*十几巴掌,原告张*的脸被打肿了,耳朵嗡嗡响,后来原告张*报警了。原告张*起诉被告冯*,被告冯*也没有挽回这个家。原告张*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铁厂沟一套楼房、一辆小车、克拉玛依订了一套楼房已预付45000元,其中原告张*支付20000元。铁厂沟一套楼房归张*所有,一辆小车归被告冯*所有;克拉玛依一套楼房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返还原告张*支付的房款20000元。3、孩子归。原告张*抚养,被告冯*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该子女抚养费1500元。

原告张*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2004年5月17日,托*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张*与被告冯*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小车是我上班挣钱买的,买铁厂沟楼房全是我上班挣钱买的,她没给我一分钱。克拉玛依的房子,我在信合取了10000元给她,从2014年3月份起到现在,我在铁煤下岗退职钱每月1500元,全部归女方管着。孩子九岁了,我抚养,生活费我不要;我晚上四、五点不回家,是因为处理单位上的事。她产后风,她小产后就去捡石头,有些事她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年前打架,由于家中琐事吵架,她用凉水泼了我一身,嘴里骂人,接着又用水浇了我一身,我起来后用手搧了她的脸。我是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被告冯*于2004年5月17日在托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冯*。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冯*偶尔半夜不回家。被告冯*对孩子没有做到一个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很少过问孩子的学习,也很少给孩子辅导功课。原告张*产后风病了三年,被告冯*也很少给原告张*做饭,没有尽到一个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对原告张*嘘寒问暖。原告张*在冬天穿着棉袄棉裤带着手套做饭,度日如年。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淡漠,经常为家庭琐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导致原告张*对被告冯*彻底失望并于2015年3月份开始准备离婚。婚生儿子冯*长期由原告张*抚养和教育。被告冯*在徐矿集团*有限公司退职工资每月1500元,在托里县*供热公司每月工资3500元。另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冯*夫妻共同财产:1托里县铁厂沟镇一套楼房价值150000元,一台电视机价值5000元,一台洗衣机价值100元,一台微波炉款价值100元,一台电冰箱价值400元,一台电磁炉价值100元,一辆电动车价值200元;2、克拉玛依市一套楼房首付45000元;3、托里县铁厂沟镇一辆小车价值100000元;4、原告张*自己捡的石头。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与被告冯*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被告冯*于2004年5月17日在托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冯*。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结婚后,被告冯*多年来没有照顾好家庭、原告张*及儿子冯*,经常为家庭琐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原告张*与被告冯*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多方劝导原告张*与被告冯*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张*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一子冯*,现年9岁,多年来一直由原告张*抚养和监护,考虑到该子女随原告张*生活时间较长,生活环境、教育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明显有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故该子女冯*归原告张*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冯*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并且享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托里县铁厂沟镇一套楼房归原告张*所有,原告张*支付被告冯*房屋补偿款计人民币75000元;克拉玛依市首付一套楼房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房屋补偿款计人民币20000元;托里县铁厂沟镇一辆小车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车款计人民币50000元;一台电视机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2500元;洗衣机、微波炉、电冰箱、电磁炉各一台、电动车一辆,全部归原告张*所有,原告张*支付被告冯*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450元;原告张*自己捡的石头归原告张*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冯*离婚。

二、婚生子女冯*由原告张*抚养,被告冯*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直至该子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冯*享有探视权,但不得妨碍原告张*及该子女冯*的正常生活、学习。

三、夫妻共同财产:托里县铁厂沟镇一套楼房归原告张*所有,原告张*支付被告冯*房屋补偿款计人民币75000元;克拉玛依市首付一套楼房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房屋补偿款计人民币20000元;托里县铁厂沟镇一辆小车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50000元;一台电视机归被告冯*所有,被告冯*支付原告张*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2500元;洗衣机、微波炉、电冰箱、电磁炉各一台、电动车一辆,全部归原告张*所有,原告张*支付被告冯*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450元;原告张*自己捡的石头归原告张*所有。

四、原告张*与被告冯*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后,原告张*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冯*财产补偿款计人民币29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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