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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