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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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