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1与被告任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1,被告任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24日生育女孩任3,后因原告被被告单位领导殴打及被告私自藏匿双方共同财产,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并特别约定女方再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拆迁安置中的两居室一套返归男方,所有出租收益归女儿,并由男方代为保管。现被告虽未再婚,但和殴打原告的已婚男士长期同居生活,不顾女儿的感受,对女儿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女儿任3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变更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任3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离婚协议时约定任3由被告抚养,被告再婚后,任3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但现在被告并未再婚,一直在尽心尽力地抚养任3;任3现年12周岁,已多次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的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且无证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任1、任2原系夫妻关系,婚内于2003年1月24日生育一女任3。2011年1月7日,任1与任2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任2抚养,任1每周可探望2天。任2如再婚,孩子的监护权变更为任1,由任1监护、抚养,任2负担抚养费……此后,任3一直随任2共同生活。现任3已满12周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征询任3本人意见,其表示仍愿随其母任2共同生活。对此,任1、任2表示尊重孩子的选择。

上述事实,有原告任*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任2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谈话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经庭审可查,任1与任*离婚时协议约定任3由任*抚养,此后任3一直由任*抚养至今,任*在本案中并不同意放弃抚养权,鉴于任3现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仍愿意随任*共同生活,且任1并无确切证据证实任*存在不利于继续抚养子女之法定事由,故对于任1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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