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被告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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