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倪**与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甲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顼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