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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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