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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赵**,2007年8月17日双方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约定赵**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后被告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11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赵**随被告生活,后赵**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22日赵**到原告处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

原告称因被告对赵**采取粗暴简单无礼的教育方法,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8月因孩子没有完成被告留的作业,被告就打了孩子,后来孩子偷偷跑到原告处,看见孩子受伤有淤痕,9月21日被告又打了孩子,22日孩子跑回姥姥家,孩子身上有疤痕,后就去报警了,从此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被告认可9月21日曾打孩子,但称因孩子不写作业就跑出去,自己只是打了孩子屁股几下,自己打孩子也是为了让他好好学习,自孩子随自己生活以来自己和现妻子很好的照顾了孩子,孩子学习成绩有了很大的进步,且不存在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经本院询问赵**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

四、原告主张其月收入3000元,被告主张其月收入4600元;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却有不利影响的,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赵**随被告生活,被告对赵**的生活学习进行照顾,但赵**不能接受被告的教育方式,并表示其现愿随原告生活,且原告有能力对赵**进行抚养,故原告要求其抚养赵**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赵**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每月收入为4600元,故被告每月应支付1150元抚养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子赵**随原告马*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月止,每月10日被告赵**支付给原告马*孩子抚养费1150元。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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