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倪*甲诉被告倪*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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