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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协议离婚,当时协定王**归被告抚养。自2012年7月王**就返回原告处随原告生活,无论怎么做工作孩子都不愿意再随被告生活,至今被告没有关心过孩子,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沟通未果。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依法给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诉请内容法庭归纳了如下调查重点:1、原、被告离婚时对抚养权的协议内容;2、王**生活现状、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3、原告请求抚养费的数额及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提交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一份,证实双方于2011年3月7日协议离婚,婚生男孩王**(2001年10月19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王**自2012年7月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在辛集市中里厢镇读初中。由于孩子现在不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且被告在外地打工,没时间照顾孩子,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在原告代理人张**、被告王*在场情况下就愿意随谁生活等问题对王**进行了询问,并当庭宣读了询问笔录。原告对笔录内容没有异议。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自2012年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就没有给付抚养费。被告应负担自2012年至王**18周岁,共计7年的抚养费,标准按照2015年河北**渔业年平均工资15410元计算,抚养费为15410

25%(年给付比例)7年u003d2696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虽然对王**的抚**问题达成协议,但王**自2012年(其上五年级)就一直随原告生活,且经法庭询问,其原意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在原、被告对孩子的抚**问题不能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孩子的身心,更有利于其成长生活,应遵循孩子意愿,将抚**变更为原告。原告请求王**抚**变更前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抚**变更后至王**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应依法负担4年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数额每年按照2015年河北省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25%计算,4年合计10186元,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按总额的80%给付,即为814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男孩王**变更由原告马*抚养,被告王*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8148.8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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