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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何*乙。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何*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子何*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对何*乙不管不问。何*乙现年已经12周岁,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故起诉要求判令原告抚养何*乙,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原告诉状内容并征得其同意,归纳法庭调查焦点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

围绕调查焦点,原告进行了陈述及举证。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何*乙。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何*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子何*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对何*乙不管不问,两年来没有看过孩子,孩子上学需要户口,被告也不给原告,何*乙现年已经12周岁,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同时称孩子现在王**小学读五年级,上学也需要花费很多,故要求被告依法负担孩子的抚育费,称被告是农民,在家开水暖店。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上述证据均盖有公章,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孩子的出生时间、离婚时间及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生子何某乙,现年10周岁,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可以随时去看何某乙,带他走几天,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庭前经询问原、被告的婚生子何*乙,何*乙表示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没有看望过自己,希望改变抚养关系,随母亲一起生活。

原告对何**的询问笔录没有意见。原告称被告经营水暖店,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孩子随被告何*甲生活,但自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何*乙现已超过12周岁,也表示愿意改变抚养关系,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事实上何*乙已随原告生活约2年时间,按照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抚育费,称被告经营水暖店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的收入应按照农民收入计算,被告应给付抚育费1222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杜*和被告何*甲的婚生子何*乙随原告杜*生活(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育费12223元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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