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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