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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