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独任审判,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雷文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赵**,2012年11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儿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慢慢恶化,致使婚生女儿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加之被告再婚后一直无业,无正当收入,不能保证女儿正常生活。近日原告将女儿接回自己身边一起生活。现为了给女儿一个成长生活环境,维护女儿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婚生女儿赵**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被告认为作为孩子抚养问题要综合考虑家庭条件、经济状况以及学习成长的环境等因素。女儿从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至原告起诉前一直随被告生活,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成长不利。在被告抚养女儿期间,履行了抚养义务,尽到了监管、监护、教育责任,让女儿在本村读幼儿园,上小学学前班,而且节假日给女儿报舞蹈班。被告家现居住是新房屋,宽敞、明亮。被告在外打工不是在外地,而是在邻村青廉**剂厂上班,每天按时上下班,有足够的时间照料女儿,而且被告与其父母一块居住,在工作期间被告父母也照料女儿,而且被告再婚后妻子也不嫌弃女儿,不存在对女儿有虐待和不尽抚养义务情况。原告至今未婚,在外租住破旧房屋,居无定所,房屋中堆放着好多化学药品,居住坏境不适合孩子生活。孩子现在需要上小学,学校也位于被告村中,建议孩子不要转学,也不要改变孩子学习环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赵**。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赵**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原、被告离婚后女儿赵**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对女儿的抚养权予以明确,女儿在原、被告离婚后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且被告具有抚养女儿的条件和能力。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出发,也为了女儿成长提供稳定的教育生活环境,由被告继续抚养女儿为宜。原告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