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苗*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董*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袁*甲诉被告袁*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