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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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