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董*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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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梦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