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袁*甲诉被告袁*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袁*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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