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董*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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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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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