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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海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甲诉称,原、被告年月结婚,2013年6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王*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再支付抚养费。2014年9月25日被告将原告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王*乙愿意跟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离婚时有8.1万元做为王*乙的一次性生活费用,要求判令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王*乙生活费用1000元至参加工作。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1、原告以后也可能会再婚,被告担心孩子会受到欺负。现在生活中也有很多继父欺负孩子的情况。2、原告性格偏执比较任性,离婚期间,孩子发现原告枕头底下有刀,原告告诉孩子刀子是用来杀被告的。3、原告生活习惯不好,不能约束自己,原告离婚时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4、被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被告父母身体,现已退休,愿意帮助照顾孩子。5、孩子还小,无法对自己的言行和意愿自主控制,孩子意见不足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乙出生日期为2004年9月22日。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王*乙由被告王*甲抚养,但自原、被告离婚至今,婚生女王*乙实际随原告姚*甲共同生活。

被告王*甲为唐*政法委正式工作人员,月收入为3773.2元。

2014年12月16日,法庭向王*乙征求意见,王*乙表示愿随母亲姚*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户口页复印件、调解书、唐*委政法委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与被告王*甲离婚时,已经对对婚生女王*乙的抚养做出了处理。经过征求王*乙意见,其本人愿意随原告姚*共同生活,且现在由姚*照顾,故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系唐*政法委正式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收入,应按比例支付王*乙抚养费,考虑被告王*甲月收入为3773.2元,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为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姚*甲共同生活;

二、被告王*甲自2014年12月起至王*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王*乙抚养费900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5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自2015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9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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