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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