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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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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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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