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石*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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