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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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