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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4日因感情不和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长女赵*、次女赵*、长子赵*全由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三个孩子。离婚后,被告母亲患病需要人照顾,而且被告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一个人无法照顾三个孩子,现长女赵*要求与我共同生活。故请求变更长女赵*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同意长女赵*乙随原告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因我现在没有收入,两个老人也需要我照顾,同时要求次女赵*丙也随原告生活,由其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赵*;年月日生育长子赵*及次女赵*。2014年4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赵*、次女赵*、长子赵*全由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三个孩子。现原告要求长女赵*随其共同生活。

诉讼中,经本院征询长女赵*意见,赵*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在与原告庞*离婚协议中约定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负担过重;且长女赵*已年满十周岁,同意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赵*随原告庞*生活(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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