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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