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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贾*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1月5日向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到庭参加诉讼,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诉称,贾*与张*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3日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后育有一个男孩一个女孩,都归男方抚养”,第四条约定:“离婚后女方可以探望孩子”。双方离婚后,张*违反协议约定,多次阻止贾*探望孩子,不让贾*看孩子。张*常常外出不在家,没有时间照料孩子的生活,贾*现有时间和经济能力抚养男孩张**,贾*作为孩子的母亲,照料孩子生活,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极为有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婚生男孩张**归贾*抚养,由贾*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张*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贾*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张**并由贾*承担张**的抚养费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贾*、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张*与贾*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3日,贾*与张*在民政部门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婚生长子张**(2008年11月24日出生),婚生长女张**(2011年3月30日出生),都归张*抚养,贾*不负担抚养费,两个孩子现随张*生活。贾*以双方离婚后张*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不让贾*探望孩子,且张*常常外出打工没有时间照料孩子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张**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贾*与张*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贾*与张*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了婚生长子张**、婚生长女张**随张*共同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张**、张**也一直随张*共同生活至今,随意改变张**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张**今后生活不利,且贾*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贾*要求变更张**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贾*要求变更张**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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