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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丽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原告郭*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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