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原告郭*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冰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候**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枝诉被告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诉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鲁*敏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英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