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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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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