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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冰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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