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枝诉被告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枝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承担。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洋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冰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候**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诉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霍*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