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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枝诉被告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枝诉被告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枝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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