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因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栾*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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