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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又名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29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婚生子张*乙由被告抚养。此后被告张*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目前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禹州市)服刑。因被告目前在监狱服刑,依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已经不具备继续抚养婚生子张*乙的条件,也不具备监护能力,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被告的扶养权利,由原告承担抚养及监护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如果原告能够保证婚生子张*丙由原告抚养后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能够保证孩子以后生活的幸福,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许*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已经判决离婚、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3、许昌县公安局陈*派出所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张*乙改名为张*己;4、许昌县陈*乡前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入狱后,婚生子张*戊由原告抚养的事实;5、许昌*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张*甲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6、张*己亲笔向被告书写的书信一页,证明张*己自愿更随原告生活、要求由原告抚养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徐*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29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婚生子张*乙(现名张*己)由被告抚养。现被告张*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目前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禹州市)服刑,原告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张*己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之时,法院判决婚生子张*己由被告抚养,当时是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因做出的判决。目前,因被告张*甲被判刑入狱服刑,被告已经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如果仍由被告抚养,不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孩子身心,同时,考虑张*己自愿跟随原告生活的意愿,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婚生子张*庚、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与被告张*的婚生子张*己由原告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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