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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白*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白*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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