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白*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韩*与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吕*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诉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英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因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红诉被告朱*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培与被告张*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