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吕*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韩*与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英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因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白*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红诉被告朱*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