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韩*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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