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培与被告张*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韩*与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白*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红诉被告朱*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吕*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因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郝*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因与被上诉人周**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