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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培与被告张*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培与被告张*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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