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水名申请再审称:(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错误,故意掩盖申请人二审证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有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4)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rdquo;。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三项法定事由。因此,终审判决掩盖申请人二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和马*的亲笔意见,致事实不清,进行错误认定。(二)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虽然列举了《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四项规定,但在实体处理时,却不按照该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判决,完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rdquo;本案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周*与马*离婚,儿子马*随马*生活,女儿马*随周*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现马*诉请变更女儿马*抚养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马*称周*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经常下落不明,原审法院不得不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女儿随其生活明显不利,虽提供证据证明周*曾于2011年3月3日患精神分裂症,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离婚前周*当时的状况,不能证明目前周*已无力抚养子女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马*诉请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证据不足。如其有证据证明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可另行主张。马*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水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