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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余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余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于2014年12月7日以经过慎重考虑,不再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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