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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每两年支付一次。当时原告一次性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年的抚养费24000元支付给被告。2014年6月10日被告突然将婚生子陈*领到原告的父母家中,并告知不再抚养陈*,现陈*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已明确提出不再抚养婚生子陈*,不对陈*履行抚养义务,且原告愿意抚养,陈*现已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陈*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现在被告没有工作没有钱,没法支付抚养费。原告多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也已经花了,被告没法返还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每两年支付一次,当时原告一次性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年的抚养费24000元支付给被告。2014年6月25日被告将婚生子陈*领到原告的父母家中,并告知不再抚养陈*,现陈*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婚生子陈*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年的抚养费24000元,而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已将婚生子陈*变更给原告抚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变更抚养关系后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以每月3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4年6月25日开始,原被告的婚生子陈*由原告陈*抚养。

二、被告周*自2014年7月开始每月向原告陈*支付陈*抚养费300元至陈*十八周岁时止。支付办法为:2014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5年以后每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用3600元。

二、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多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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