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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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宏伟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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